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王文毅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怡馨律師謝明澂律師賴昱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荏富即秝富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7,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