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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買賣契約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行為均不存在,併請求塗銷各該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主張之二項標的間終局經濟目的重疊,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系爭土地之客觀交易價值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一、二所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18,06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544,060元(計算式:32,700x77.8=2,544,060)+174,000元=2,718,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應命原告補繳之。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一: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2,700元 77.80 1分之1 2,544,060元附表二: 編號 建物編號 課稅現值(新臺幣)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 174,000元 1分之1 174,000元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