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陳俞妦
陳盈谷被 告 陳耀圻
陳姿合陳咨頤辛美娟黃家揚黃家琦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八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勝訴所能取得之客觀利益而言。次按請求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之訴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為其父陳亮志所有,陳亮志於民國82年2月4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辛美娟(配偶)及原告二人(子女)共3人,惟被告辛美娟、陳耀圻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分割繼承、買賣等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現登記情形如附表二「目前登記所有權人」欄所示,爰聲明請求如附表一所示等語。是原告雖為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買賣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然其目的係在除去其對陳亮志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其等就系爭不動產之繼承權,揆之前開說明,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原告二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定之。查,陳亮志於82年2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陳俞妦、陳盈谷及被告辛美娟共3人,是原告二人就陳亮志遺產之應繼分各為3分之1,則以陳亮志遺產總額為46,560,697元(如附表二所示)計算之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40,465元(計算式:46,560,697元×2/3≒31,040,46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285,2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坐落 聲明請求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一、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1之土地於111年1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黃家揚、黃家琦、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1之土地於101年1月17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三、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1之土地於83年4月18日之二次贈與登記塗銷。 2 如附表二編號2、 2-1、2-2所示 一、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2、編號2-2之土地於111年1月2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2、編號2-2之土地於108年7月29日之共有物分割登記塗銷。 三、被告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2-1之土地於108年7月29日之共有物分割登記塗銷。 四、被告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2之土地於105年1月28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五、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2之土地於95年1月6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六、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2之土地於83年2月23日之買賣移轉登記塗銷。 七、被告辛美娟應將附表二編號2之土地於82年12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一、被告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3之土地於105年12月6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二、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3之土地於83年2月28日之買賣移轉登記塗銷。 三、被告辛美娟應將附表二編號3之土地於82年12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一、被告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4之土地於105年12月6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二、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4之土地於83年2月23日之買賣移轉登記塗銷。 三、被告辛美娟應將附表二編號4之土地於82年12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一、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5之土地於111年1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5之土地於94年1月14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三、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5之土地於83年2月23日之買賣移轉登記塗銷。 四、被告辛美娟應將附表二編號5之土地於82年12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一、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6之建物於111年1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6之建物於109年12月31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三、被告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6之建物於109年12月31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四、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6之建物於83年4月18日之二次贈與登記塗銷。 五、被告辛美娟應將附表二編號6之建物於82年12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一、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7之建物於111年1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7之建物於109年12月31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三、被告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7之建物於109年12月31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四、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7之建物於83年4月18日之二次贈與登記塗銷。 五、被告辛美娟應將附表二編號7之建物於82年12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一、被告陳耀圻應將附表二編號8之土地(起訴狀誤載為編號7之建物)於83年4月18日之二次贈與登記塗銷。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一、被告黃家揚、黃家琦應將附表二編號9之土地於111年1月2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塗銷。 二、被告黃家揚、黃家琦、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9之土地於101年3月27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三、被告黃家揚、黃家琦、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9之土地於101年3月26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四、被告黃家揚、黃家琦、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9之土地於101年1月17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五、被告黃家揚、黃家琦、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9之土地於101年1月16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六、被告黃家揚、黃家琦、陳姿合應將附表二編號9之土地於100年12月9日之贈與登記塗銷。 七、被告陳耀圻應將83年4月18日之二次贈與登記塗銷。附表二: 編號 臺南市白河區溫泉段 目前登記所有權人 陳亮志 應有部分 本件起訴時,按陳亮志應有部分計算之不動產價額 1 1131地號土地 辛美娟 陳俞妦 陳盈谷 陳姿合 陳咨頤 黃家揚 黃家琦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444.74㎡×1/2=2,068,041元 2 936地號土地 黃家揚 黃家琦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268.65㎡=2,928,285元 2-1 936-1地號土地 陳姿合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321.94㎡=3,509,146元 2-2 936-2地號土地 黃家揚 黃家琦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0.99㎡=119,791元 3 932地號土地 陳姿合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76.63㎡=835,267元 4 931地號土地 陳姿合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5.52㎡×1/2=84,584元 5 938地號土地 黃家揚 黃家琦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85.90㎡=2,026,310元 6 57建號建物(門牌臺南市關子嶺56號) 陳咨頤 陳姿合 黃家揚 黃家琦 2分之1 課稅現值877,500元×1/2=438,750元 7 58建號建物(門牌臺南市關子嶺56號) 2分之1 8 1142地號 侯明宗 辛美娟 陳俞妦 陳盈谷 陳耀圻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10.22㎡×1/2=47,523元 9 1137地號 辛美娟 陳俞妦 陳盈谷 陳姿合 陳咨頤 黃家揚 黃家琦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7,420㎡×1/2=34,503,000元 總計 46,560,6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