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莊李雪鶴兼法定代理人 莊佳晃原 告 莊佳晃
莊宏宇莊佳彬莊淑瑛莊曉明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佳璋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445元【計算式:(43,200×23.5+43,200×119.39+39,709×298)×1/9=1,987,44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