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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葉向洋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志成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