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李文秀兼法定代理人 李夙娟

李佳靜共 同代 理 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被 告 李文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9,101元(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71,600元,土地面積為122.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8,9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2,307,501元,系爭建物及土地價額共計為2,779,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