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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李 邦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進加間代位請求返還信託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8,044元【計算式:(110.09平方公尺×20,200元×1/8)+(263平方公尺×20,200元×1/8)+(2平方公尺×9,000元)+(16平方公尺×9,000元)+(1平方公尺×940元)+(99平方公尺×9,000元)+(110.09平方公尺×20,200元×1/8)+(263平方公尺×20,200元×1/8)=2,938,04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