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6號原 告 陳吳秀娥被 告 方寳治
吳欣芛吳詩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吳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更正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373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7,700元×土地面積(332.54+261.83+94.07+686.32)平方公尺×1/12+每平方公尺20,300元×土地面積(133.71+4.52+1170.50+72.52+0.33)平方公尺×225/14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