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1號原 告 黃良展
黃炳杰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被 告 蔡黃金枝
陳黃金足方黃玉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應移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 ) 公告現值 應移轉登記對象 應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250.04 4,000元/㎡ 原告黃良展 1/5 1,800,032元 2 原告黃炳杰 1/5 1,800,032元 合計 3,600,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