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錢可馨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慧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4千元(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