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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吳漢清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5,1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