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黃立錦訴訟代理人 曹宗明被 告 鍾細妹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細妹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一、被告應將名下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與原告。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為:「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並賠償一倍之買賣價金作為違約金共計新臺幣1,760,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經核,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為1,500,766元。至原告備位聲明之請求乃不履行合約之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則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0,000元。又原告之先、備位聲明,係請求法院就先位聲明先為裁判,於先位聲明無理由時,再就備位聲明為裁判,乃是訴訟標的相互競合或選擇之關係,則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揆諸前揭法文,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1,500,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附表: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70 1/12 160,333元【計算式:5,200元×370(平方公尺)×1/12=160,333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字卷第29頁)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13 1/12 92,300元【計算式:5,200元×213(平方公尺)×1/12=92,300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字卷第31頁)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131 1/6 980,200元【計算式:5,200元×1131(平方公尺)×1/6=980,200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字卷第33頁)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9 1/6 181,133元【計算式:5,200元×209(平方公尺)×1/6=181,133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字卷第35頁)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50 56/1000 9,240元【計算式:1,100元×150(平方公尺)×56/1,000=9,240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字卷第37頁)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0 277/10000 77,560元【計算式:1,400元×2,000(平方公尺)×277/10,000=77,560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訴字卷第39頁) 合計:1,500,7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