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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陳家豪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被 告 謝淑鳳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84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112年度救字第50號),如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