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馬周月鳳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福南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權利範圍均移轉登記予原告,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6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表: 編號 土 地 面 積 (平方公尺) 被告權利範圍 應移轉與原告之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面積×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74.34 12分之3 12分之1 174.34平方公尺×6,686元×1/12=9萬7,13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111.15 12分之6 12分之2 3,111.15平方公尺×1,100元×2/12=57萬378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58.45 12分之3 12分之1 758.45平方公尺×5,400元×1/12=34萬1,30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47 12分之3 12分之1 0.47平方公尺×5,400元×1/12=212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0.23 12分之3 12分之1 50.23平方公尺×5,400元×1/12=2萬2,604元 合計 103萬1,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