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陳冠妏地政士即王威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仕旗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698元【計算式:(214.80㎡+799.61㎡)7,200元10/81=901,69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