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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蘇三元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複 代 理人 謝如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貢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姓名待查)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乃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原告就該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價額為依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3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萬5,00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

編號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新臺幣) 訴訟費用價額及金額 (新臺幣) 1 第一項 被告蘇貢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A部分,面積約108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餘全體共有人。 20萬5,200元【計算式:108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00/平方公尺(上開2筆土地112年公告現值均為1,900元/平方公尺)=20萬5,200元】。 2 第二項 被告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B部分,面積約214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餘全體共有人。 40萬6,600元【計算式:21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00/平方公尺(上開2筆土地112年公告現值均為1,900元/平方公尺)=40萬6,600元】。 3 第三項 被告蘇貢應給付原告4,4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430元 4 第四項 被告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給付原告8,7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8,775元 5 第五項 被告蘇貢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返還聲明第一項所示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4元。 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6 第六項 被告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返還聲明第二項所示占用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6元。 為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合計 62萬5,005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