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4號原 告 吳鐵城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汪自強 律師賴昱亘 律師被 告 吳博生訴訟代理人 吳博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3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764,700元,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2份、房屋稅籍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76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君附表:編號 不 動 產 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1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245,700元(計算式:21×11,700×=245,700) 2 坐落同段26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3,264,300元(計算式:計算式:279×11,700×=3,264,300) 3 同段28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254,700元 總 計 3,76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