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建富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富雄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顏詒軒律師被 告 王凱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終止信託契約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起訴狀陳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250,000元,並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22、725、727件號之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3,700,000元及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59,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