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上列原告對被告楊蔡淑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楊蔡淑萍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惟未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具狀陳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並依其價額,按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若未陳報,逾期則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路000○0號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路00號 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