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被 告 楊蔡淑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108,605元【計算式:8,798,295元+10,310,3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108,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附表:
編號 土地、房屋 權利範圍 交易價格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8,798,29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路000○0號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310,31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路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