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許崑山送達代收人 蘇石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鳳、許晉國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834元(原告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