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周子玉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