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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蘇晉緯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按:

依原告提出之汽車權利讓渡書所載之讓渡價格),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3-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