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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4號原 告 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大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森間請求給付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7,4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給付利潤
裁判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