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2號原 告 泰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冠廷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2,309,7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