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明法被 告 楊蔡淑萍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蔡淑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93,625元(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耿慧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300元/平方公尺 4974.85 26,366,705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7,000元/平方公尺 523.56 8,900,520元 3 高雄市○○區○○段 0000000地號土地 80,000元/平方公尺 73 5,840,0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247,800元 247,800元 5 高雄市○○區○○段 00000○號建物 538,600元 538,600元 合計 41,893,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