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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沈省策被 告 林嘉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1,200元(即原告所請求移轉所有權標的物之價額,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達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土地依公告現值,建物依課稅現值計算其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9,500元×93平方公尺=4,603,50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9,500元×13平方公尺=643,5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 44,200元 合計 5,291,200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