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4號原 告 覃厚學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芷瑄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