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王日清被 告 林梅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號原 告 王日清被 告 林梅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