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號原 告 蝴蝶康復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群書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麟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