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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黃聰文被 告 黃家彰

蘇明道律師即黃福連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6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