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李昇學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雪子等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5589元(計算式:683萬9589元+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