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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蔡金鈴被 告 盧冠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8,000元(2,788,000+9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