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陳見良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複 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妤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暫依鄰地即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地價及面積估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