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張柏駿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6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