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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何承育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長冠食品有限公司登記地址,自臺南市○○區○○○街00號13樓之1辦理遷出登記」,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請求遷出登記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