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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4號原 告 甲歸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阡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以琳被 告 蔡如君

王勤豪張正杰楊仁宏黃淑真陳振中施經緯廖明聰林祐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王勤豪所受讓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法拍程序未完成,111年度司執字第84004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法拍程序應撤銷回復原狀;㈡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列被告張正杰、楊仁宏、黃淑真、陳振中、施經緯、廖明聰、林祐毅抵押債權不存在不得分配。而被告王勤豪、張正杰、楊仁宏、黃淑真、陳振中、施經緯、廖明聰、林祐毅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抵押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475,183元;系爭執行事件抵押物價額為23,605,000元等節,有系爭執行事件全卷卷宗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6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6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