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蔡炳炎被 告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總經理高凰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