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9號原 告 和典不動產企業社(合夥)法定代理人 方智賢上列原告對被告咏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施乃文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