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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7號原 告 楊蔡淑萍

楊宗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被 告 麗寶眼鏡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明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係基於股東權而生,係屬財產權之訴訟(並參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加十分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