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連翌丞被 告 蘇民峰

張源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3-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