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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長江建設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被 告 新僑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喜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