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29,2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3,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