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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徐世宗 送達處所臺南市○市區○○○00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吳凡涵、林玉燕、吳凡慈、吳孟軒、吳燕文、吳金祥、吳梅香、吳梅絨等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其先前曾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聲請調解時(下稱另案調解)已曾繳納1,000元調解程序費用,並提出112年5月16日112年審字第984號、112年6月16日112年審字第12597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2紙,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得予扣繳本案之裁判費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調解通知書,另案調解與本件當事人並不相同,故另案調解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自不能用以扣抵本案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