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7號原 告 徐世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徐瑞鴻、林進輝、林金德、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