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黃俊雄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被 告 黃邦輝
黃昱齊黃士庭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蔡其宏
黃耀光複 代 理人 曾友和被 告 陳垣㚬
張虹麗丁功輝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洪清龍
洪施素梅洪志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按袋地通行權及管線安設權為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分別以通行袋地及安設管線「所增價額」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甲種工業區土地為袋地,請求確認對鄰地如附圖所示8公尺寬位置有通行權、水電瓦斯管線設置權存在,而原告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若得藉附圖所示方案通行鄰地,該土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88元,有泓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報告書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000,176元【計算式:通行權37,000,088元+安設管線權37,000,088元】,應徵裁判費663,2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2,680元,原告尚應補繳63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