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盧進財
盧文欽盧育晟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追 加 原告 蔡碧琪
趙盧椿美林忠義(已歿)
林英敏
林俊榮林黃秀香黃秉乾
江黃秀霞黃秉煌蔡文惠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美玉追 加 原告 蔡秀綾
蔡士賢蔡文心蔡和正被 告 胡坤風訴訟代理人 胡凌基被 告 石佳惠
石明昌石子芸即石美玲
石德村楊美惠石健華石勝宏即石崇煇
石啟澧即石逢達
石月理石金根胡順
胡智隆
莊順吉莊文賢莊宜珊曾雅娕
胡慧文
胡正光
胡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追加原告林忠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10月10日死亡,因認本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