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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原 告 盧進財

盧文欽盧育晟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追 加 原告 蔡碧琪

趙盧椿美林忠義(已歿)

林英敏

林俊榮林黃秀香黃秉乾

江黃秀霞黃秉煌蔡文惠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美玉追 加 原告 蔡秀綾

蔡士賢蔡文心蔡和正被 告 胡坤風訴訟代理人 胡凌基被 告 石佳惠

石明昌石子芸即石美玲

石德村楊美惠石健華石勝宏即石崇煇

石啟澧即石逢達

石月理石金根胡順

胡智隆

莊順吉莊文賢莊宜珊曾雅娕

胡慧文

胡正光

胡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追加原告林忠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10月10日死亡,因認本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