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文欽
盧育晟蔡碧琪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視同上訴人即 原 告 盧進財
趙盧椿美林英敏
林俊榮林黃秀香黃秉乾
江黃秀霞黃秉煌蔡文惠蔡秀綾蔡士賢蔡文心蔡和正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胡坤風
石佳惠石明昌石子芸即石美玲
石德村楊美惠石健華石勝宏即石崇煇
石啟澧即石逢達
石月理石金根胡順
胡智隆
莊順吉莊文賢莊宜珊曾雅娕
胡慧文
胡正光
胡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萬3,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94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