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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訴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文欽

盧育晟蔡碧琪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視同上訴人即 原 告 盧進財

趙盧椿美林英敏

林俊榮林黃秀香黃秉乾

江黃秀霞黃秉煌蔡文惠蔡秀綾蔡士賢蔡文心蔡和正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胡坤風

石佳惠石明昌石子芸即石美玲

石德村楊美惠石健華石勝宏即石崇煇

石啟澧即石逢達

石月理石金根胡順

胡智隆

莊順吉莊文賢莊宜珊曾雅娕

胡慧文

胡正光

胡正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萬3,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94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