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吳秀芳相 對 人 陳茂雄
詹勳利陳美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前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借名登記於相對人陳茂雄名下,並訂有借名登記契約。詎相對人陳茂雄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以其為附表編號1、2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由,訴請聲請人給付租金分配款,此雖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4號駁回在案,然為避免再生爭議,聲請人已對相對人陳茂雄就系爭不動產訴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案件受理中;惟相對人陳茂雄竟於訴訟中,逕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分別移轉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詹勳利、陳美燕。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揆諸該項立法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可知,依上開規定得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須為原告,且該訴訟標的須本於物權關係,及該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無須登記者(例如基於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縱使原告所請求給付者,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仍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又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關係存續中,乃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而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又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借名人固得請求出名人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此屬債之請求權,尚非謂借名登記財產本身即屬原借名人之財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因與相對人陳茂雄合意成立借名契約,將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部分借名登記於相對人陳茂雄名下,為免日後有所爭議而提起訴訟終止借名契約關係,依借名契約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登記,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097號受理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訴訟卷宗核閱屬實,由此可見聲請人乃以終止借名契約為由,請求相對人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並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其請求相對人陳茂雄返還登記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於其名下,乃行使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之結果,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來,訴訟標的應屬債權關係之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且該債權之取得、喪失或變更,亦非依法應登記方生效力之情形。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准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部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規定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又聲請人既依借名登記契約返還請求權予以主張,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權利範圍2分之1)返還移轉登記前,聲請人尚非該不動產登記(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另行追加詹勳利、陳美燕為被告,並請求塗銷相對人陳茂雄與詹勳利、陳美燕間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2分之1之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標的當然亦非基於物權關係,無從依前揭規定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附此敘明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 編號 土地及建物 借名登記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街00號) 2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2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6 臺南市○○區○○段000○號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