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 告 林宥銅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湯巧綺律師被 告 林宥銅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